不能。因为私募基金募集本来就是只面向小部分人,如果上市了之后面向公众发行,那么这个私募基金也不再是私募基金了。更何况失败了是不能上市的,如果私募基金真的想上市了,那么明显就需要让其满足公募基金的要求,为此才可以正常上市。
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 *** 有:
一、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类别
私募机构失联跑路,投资者可能会为此交高昂的学费,作为普通投资者该怎样鉴别选择私募?对此,业内人士为投资者们总结了一些建议,供投资者参考。
1. 募集形式
私募不能公开募集,这条规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最根本的区别。《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 投资门槛
私募投资门槛不低,按照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3. 收益承诺
不承诺保本保收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的约定。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保底收益,那就涉嫌违法了。
4. 人数
募集不得超人数限制,事实上私募对投资人人数有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这是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点。
5. 备案
不拿备案当幌子,虽然私募基金公司已经开始实行备案制,但由于门槛并不高,中小私募均可以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权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定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如果有私募把在协会备案的资格当做自己的一种信用保证,投资者不能盲目轻信。
二、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对策
1. 综述
投资者购买了失联、跑路的私募公司产品时,该如何追讨、 ***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王向宇律师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王律师表示,谈到 *** ,投资者需要先明确自己的权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了侵害?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拟公示第六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只是一个疑似的名单。况且,失联不意味着侵权。
2. 权益判断
投资者如何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一般而言,投资者在出资前,都会签订一份协议,投资者先要看看自己的协议做了如何的约定?比如合同的性质是投资协议还是借款协议,资金是否由银行进行了托管等等。比如投资者签订的是投资协议,投资者就需要再做一定的调查,自己投的钱拿不回来了,是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的投资失败,还是被基金公司卷款跑了。如果是正常的投资失败,那就不存在 *** 之说,如果是被卷款逃了,那么才需要 *** 。
3. 救济途径
投资者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该如何 *** 。 *** 通常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民事途径,另一个是刑事途径。具体的 *** 形式,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比如,基金管理公司卷款逃了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可能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罪名,投资者就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 *** ,私募基金虽然收益较高,但是投资时对于它的风险防范意识一定不能少,作为投资者,对自己的财产安全要负责。
自己做私募基金的风险
自己做私募基金的风险,对于大部分人来说私募基金都是一个比较陌生的名词,但对于金融界的人来说经常都要接触私募,这个行业收入还是比较可观的,与此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接下来具体看看自己做私募基金的风险。
自己做私募基金的风险1
一、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类别
1、募集形式
私募不能公开募集,这条规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最根本的区别。《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投资门槛
私募投资门槛不低,按照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3、收益承诺
不承诺保本保收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的约定。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保底收益,那就涉嫌违法了。
4、人数
募集不得超人数限制,事实上私募对投资人人数有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这是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点。
5、备案
不拿备案当幌子,虽然私募基金公司已经开始实行备案制,但由于门槛并不高,中小私募均可以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权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定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如果有私募把在协会备案的资格当做自己的一种信用保证,投资者不能盲目轻信。
二、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对策
1、综述
投资者购买了失联、跑路的私募公司产品时,该如何追讨、 ***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王向宇律师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王律师表示,谈到 *** ,投资者需要先明确自己的权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了侵害?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拟公示第六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只是一个疑似的名单。况且,失联不意味着侵权。
2、权益判断
投资者如何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一般而言,投资者在出资前,都会签订一份协议,投资者先要看看自己的协议做了如何的约定?比如合同的性质是投资协议还是借款协议,资金是否由银行进行了托管等等。比如投资者签订的是投资协议,投资者就需要再做一定的调查,自己投的钱拿不回来了,是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的投资失败,还是被基金公司卷款跑了。如果是正常的投资失败,那就不存在 *** 之说,如果是被卷款逃了,那么才需要 *** 。
3、救济途径
投资者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该如何 *** 。 *** 通常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民事途径,另一个是刑事途径。具体的 *** 形式,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比如,基金管理公司卷款逃了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可能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罪名,投资者就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自己做私募基金的风险2
如何做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后管理?要点如下:
投后
投后管理是指股权投资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正式投资协议之后,基金管理人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为被投资企业实施风险监控,提供各项增值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投后管理关系到投资项目的发展和退出方案的实现,投后管理的目的是从主动层面减少或消除潜在的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
管理
投后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监控活动和提供增值服务。
项目监控活动包括及时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运作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提供增值服务是为了提升被投资企业自身价值,增加投资方的收益。
基金投后管理之信息
投后信息获取的主要渠道包括参与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查阅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的报告。
管理人应密切关注企业出现的下列问题:支付延误、亏损、财务报表呈报日期延误、财务报表质量不佳、资产负债表项目出现重大变化,企业家回避接触、出现大量财产被盗情形、管理层出现变动、销售及订货出现重大变化、存货变动异常、缺少预算和计划、会计制度变化、失去重要客户和供应商、劳工问题、市场价格和份额变化。
同时也应密切关注企业生产所需技术的变化、企业所处行业的变化、 *** 政策的变动等外部预警信号。
同时做好日常联络和沟通工作,采取 *** 或会面、到企业实地考察等方式与被投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交谈和接触。
基金投后管理之监控
在项目监控方面,主要关注经营指标、管理指标、财务指标和市场信息追踪指标。
经营指标
经营指标包括业绩指标与成长指标,对于业务和市场己经相对成熟稳定的.企业,侧重于业绩指标,如净利润;对于尚在积极开拓市场的企业,侧重于成长指标,如销售额增长、网点建设、新市场进入等。
管理指标
管理指标主要包括公司战略与业务定位、经营风险控制情况、股东关系与公司治理、高级管理人员尽职与异动情况、重大经营管理问题、危机事件处理情况等。
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金使用情况、三大财务报表、会计制度与重大财务方案、进驻财务监督人员的反馈情况等。
市场信息追踪指标
市场信息追踪指标主要包括产品市场前景和竞争状况、产品销售与市场开拓情况、第三方了解的企业经营状况、相关产业动向及政策变动情况等。
基金投后管理之增值服务
增值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提供合理化建议,帮助被投资企业逐步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规范的会计账户处理流程,协助建立以规范管理、控制风险为基本理念的现代财务管理体系。
提供战略、组织、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方面的顾问建议。
自己做私募基金的风险3
一、私募产品的风险
1、信息不透明的风险
由于私募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风险,凡是涉及投资运作及管理的过程,例如投资方案、资金转移及项目跟踪管理等过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2、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
很多投资者之所以参与私募基金投资,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后也对应着高风险,很多投资者并没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所以投资需重点关注此类私募基金风险。
3、基金管理人导致的私募基金风险
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基金经理门内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的市场环境,一部分基金经理能够凭借精准的投资为投资者带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经理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4、较高的道德风险
基金项目一般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但受到专业、地理及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投资者并不能有效的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所以道德风险也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私募基金风险。
5、项目融资缺乏专业度
项目融资一般需要很高的实务经验及专业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的监控、管理项目融资。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部分私募基金会通过故意夸大收益、隐瞒项目等来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而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众存款。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私募基金产品居然有这么多风险,那么个人投资者该如何识别风险呢?别着急,接下来金斧子我为您详细解答。
二、私募风险如何防范
第一,进行任何投资前,牢记通过金融管理部门了解是否为经批准的合法机构。正规运作的私募基金均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网页中的私募基金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查询到已经备案的基金。
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业务;如遇到打着私募基金旗号从事不属于私募基金业务范围的其他业务时,投资者应加强警惕。
第三,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投资门槛的要求也很高,为100万起;低100万的私募基金产品便有“拼单”嫌疑。
第四,私募基金需要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销售过程中投资者应如实填写风险评估问卷,而“飞单”产品为了逃避公司监管往往会跳过这一过程,一旦销售过程出现程序缺失,投资者便要提高警惕。
第五,私募基金不得承诺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对“保本”、“保收益”等词语提高警惕。同时投资者也不应追求过高的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一、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三、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四、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的项目如果看中的是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如下方面:
1、所有由目标公司和其附属机构拥有或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识、商号、著作权、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
2、涉及特殊技术开发的作者、提供者、独立承包商、雇员的名单清单和有关雇佣开发协议文件;
3、为了保证专有性秘密而不申请专利的非专利保护的专有产品;
4、公司知识产权的注册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的国内注册证明、省的注册证明和国外注册证明;
5、正在向有关知识产权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的文件;
6、正处于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反对或撤消程序中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7、需要向知识产权注册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知识产权的文件;
8、申请撤消、反对、重新审查己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文件;
9、国内或国外拒绝注册的商标、服务标识权利主张,包括法律诉讼的情况;
10、其他影响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的商标、服务标识、著作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协议;
所有的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秘密、雇佣发明 *** 或者其他目标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当事人并对其有约束力的协议,以及与目标企业或其附属机构或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有关的协议。
此外,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五、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旦确定目标企业之后,就应该聘请专业人士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调查。
因为在投资过程中,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所以法律调查的作用在于,使投资方在投资开始前尽可能多地了解目标企业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发现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确认他们己经掌握的重要资料是否准确的反映了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避免对投资造成损害。
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目标企业为非上市企业,信息批露程度就非常低,投资者想要掌握目标企业的详细资料就必须进行法律调查,来平衡双方在信息掌握程度上的不平等,明确该并购行为存在那些风险和法律问题。
这样,双方就可以对相关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谈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律师调查不实或法律意见书失误引起的法律风险是作为中介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与投资机构及创业企业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
尽职调查不实,中介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机构可能蒙受相应损失;而创业企业则可能因其提供资料的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企业后的企业法律风险
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债权过于集中带来的风险。
管理引起的法律风险:治理结构缺陷带来的决策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的员工道德风险、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资金运用引起法律风险:投资合作风险、分支机构风险、借贷风险、担保风险。
七、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目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止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监管,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己经取得的股权,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实际上是股权 *** 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企业管理层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管理层回购”。以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回购方式的退出,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是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投资方投资后对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管理层或原股东方面获得债权的保障。回购不能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的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设计不合法或者回购操作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对于失败的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但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资产申报、审查不实、优先权、别除权、连带债权债务等。
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
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基金的法律结构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制的,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投资公司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另一类是契约型,持有人与管理人是契约关系,不是股权关系。当前的公募基金都是契约型的,但当前中国法律只允许公募基金采取契约方式募集。所以如果要成立私募基金,一定要采取股权方式,这样才没有法律障碍。
投资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叫私募股票基金,只有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才能叫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Private Equity Fund)
私募的股权基金发展前景:
普通基金是为中产阶级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为机构和富人投资。第二,望文生义,一个是公募,一个是私募。第三,前者投资上市后公司,后者投资上市前公司,所以利润大很多。第四是前者投资报酬率论百分比,后者投资报酬率论倍。第五是后者熊市、牛市都能做。所以后者远远是胜于前者。募股权投资相对于“公众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资公司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公共二级市场)的基金,主要区别于共同基金(mutualfund)等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产品,是以二级市场债权等流动性远高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有家证券为投资对象。在美国,私募股权市场出现于1945年,参与其中的各家基金表现始终超过美国私募证券投资市场的参与者。
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正处在发展初期,逐步受到关注。私募股权基金是美国开创的一种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和金融中介服务。其第一个属性是私募。私募有三个内涵: 第一,私募基金募集对象或投资者的范围和资格有一定要求。美国最早设定一个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100个人。投资者的资格是资金实力较为雄厚。最初投资者资格要求年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家庭资产也须达到一定的水平;机构投资者净资产必须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以后标准作出调整:投资者人数扩大到500人,个人投资者资产特别是金融资产规模在500万以上。第二,私募是指基金的发行不能借助传媒。主要通过私人关系、券商、投资银行或投资咨询公司介绍筹集资金。第三,由于投资者具有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 *** 不需要对其进行监管。
私募股权基金的第二个属性是股权投资。私募来的基金主要用于企业股权的投资。广义的私募股权基金包括创业投资,成熟企业的股权投资,也包括并购融资等形式。狭义的私募股权基金不包括创业投资的范畴。国内谈论得比较多的“私募基金”主要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及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和机制通常有三种: 第一,通过创业板上市,投资者通过股票的抛售退出。这种退出方式投资者通常可获得十倍甚至十倍以上的投资收益。 第二,通过 *** 给第三方企业退出,这可获得3倍左右的投资收益。 第三, *** 给企业内部的管理人,投资者通常可获得70%的投资收益。 今年我们出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高达100倍以上的投资神话。但是神话总是小概率事件,相比较,投资失败却是大概率事件。做投资要有风险意识。
私募股权基金在经济发展中具有积极作用。如今天我国的重化工业已出现超重的特点。发达国家重化工业在发展的最顶峰时期占工业产值的比重为65%,而中国重化工业比重已达70%。重化工业具有自循环或自我加强的性质,而我们的金融体系也是明显向这个产业倾斜。因为这个行业以大中型国有企业为主,而现有金融渠道也主要向大中型国有企业敞开。相比较急需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各类消费品制造业和消费服务业大都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而现有的金融体系却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融资渠道。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大有作为的领域。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助于促进国家大产业结构的调整。 私募股权基金真正的优势在于它是真正市场化的。基金管理者完全以企业成长潜力和效率作为投资选择原则。投资者用自己的资金作为选票,将社会稀缺生产资源使用权投给社会最需要发展的产业,投给这个行业中最有效率的企业,只要产品有市场、发展有潜力,不管这个企业是小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这样整个社会的稀缺生产资源的配置效率可以大幅度提高。
私募股权基金在传统竞争性行业中的一个十分重要功能是促进行业的整合。举例来说,2004年我国服装企业8万多家,出口服装170多亿件,全球除中国以外的人口50多亿,我们一年出口的服装为其他所有国家提供了人均3件以上。如果8万家服装企业都想做大做强,那么全球如何来消化我们如此巨大的产能和产量呢?可见,中国竞争性行业需要让前3名、前10名、前100名、或前1000名的优秀企业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做大做强。中国最稀缺的资源是优秀企业家和有效的企业组织。最成功的企业就是优秀企业家与有效企业组织的有机结合。让优秀企业去并购和整合整个行业,也就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优秀企业家人才与有效企业组织对社会的积极贡献。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中的并购融资是对中国产业的整合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私募股权基金专业化的管理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分享中国的经济成长。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拓宽了投资渠道,可能疏导流动性进入抵补风险后收益更高的投资领域,一方面可减缓股市房地产领域的泡沫生成压力,另一方面可培育更多更好的上市企业,供投资者公众选择,使投资者通过可持续投资高收益来分享中国经济的高成长。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约束力量,可以补充 *** 监管之不足。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主要投资者可以派财务总监、派董事,甚至作为大股东可直接选派总经理到企业去。在这种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市场监控力量,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以后的企业上市在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方面创造良好的条件。
最后,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为股票市场培育好的企业,私募股权基金壮大以后,可以推动我们国内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市场的发展。
当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一是大力发展本土私募股权基金还是加快引进国外基金。从国内流动性过剩和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优先权看,应该优先发展本土基金。但是海外基金在企业境外上市、招聘优秀企业经理人、企业估值技术与基金管理经验方面比本土基金具有更大优势。当然国内多层次市场发展后,境外基金的第一个优势将不再存在。二是发展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和培育经理人市场之间的关系。以往私募股权企业投资失败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企业总经理不尽如人意。企业家、经理人市场和我们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很重要的依存关系。三是私募股权基金和地方 *** 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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