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员工入股政策主要涉及股东资格、注册资本、国有资产处置与债务处理等方面,并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股东资格: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有企业不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而应由原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担任。
《试点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适用《试点意见》。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适用《试点意见》。三是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适用《试点意见》。
首先,国资委相关人士明确,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 《试点意见》。同时中央二级以上企业及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该人士对此解释,一般来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企业、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企业资产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管理层级多、业务种类多。
党中心、国务院和当地党委、政府及其部分、组织录用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持股员工能够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能够经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财物办理方案等持股渠道持有股权。施行与监督:第一批试点准则上在2016年内发动施行,2018年年末进行阶段性总结,视状况当令扩展试点。
股东资格: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有企业不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而应由原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或新的投资人担任。若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超过50人)入股改制为有限公司,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工会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作为公司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职能。
具体要求 适用试点企业条件: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健全,具有市场化机制,营业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外部市场。 审批要求与持股比例:需经审批获得试点资格,员工持股总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不超过1%。
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贷或融资帮助。三是入股价格。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四是持股比例。
在选择133号文与4号文的适用上,二者在企业适用范围、持股比例限制、锁定期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实践中,员工持股多以133号文为依据。
需经审批获得试点资格,员工持股总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不超过1%。(三) 锁定期与员工范围 设置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持股员工主要为对公司经营有直接影响的关键人员。(四) 出资方式与入股价格 员工主要以货币出资,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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