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和离与休妻在财产分配方面存在怎样的区别 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壹〗、和离与休妻在财产分配上存在一定区别。和离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分配相对较为平等、灵活。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财产如何分割,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各自的生活需求等因素。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和离时可能根据双方在经营中的付出以及后续生活规划,协商店铺的归属以及盈利的分配等。
〖壹〗、宋代这个离婚事例很“现代”,离婚后财产夫妻各半。但是,尽管如此,这“资财”中也不包括房产。所以,《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公婆给儿子买的房子,离婚后儿媳妇没份”,我觉得还是对的,也应该,符合传统的中国婚嫁家庭伦理和财产处置规则,并不是刻意要保护丈夫的财产。
〖贰〗、即便在婚姻中,女性的嫁妆被视为丈夫的财产,即便夫妻离婚或丈夫休妻,这些嫁妆也不归女性所有。在古代,嫁妆通常由女方家庭在女儿出嫁时提供,用以帮助新婚夫妇开始新生活。然而,当婚姻关系破裂时,这些嫁妆往往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即使它们原本属于女方家庭。
〖叁〗、古代夫妻间的离婚,通常被称为“和离”,若女方主动提出,会被称作“求离”或“求去”。宋朝法律对妇女的离婚权利给予了明确保护,不仅承认和离,还规定夫妇感情不和时,只要双方同意,法律不会干涉。例如,《宋刑统》中指出:“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肆〗、嫁妆不算家庭共同财产,不存在返还。如果休妻之后,女方可以带走所有嫁妆,因为古代的嫁妆是有详细记录,甚至在官府备案的。如果男方侵占女方嫁妆,女方可以依律告上官府。其余家庭财产女方无处置权,不另 进行分割。PS:如果女方身故,其嫁妆由其子女继承。
〖伍〗、电视剧中的“休妻”频现,然而,古代社会中,夫妻间的离婚并非单向的,女性也有权利提出求离或求去。宋朝法律更是赋予了妇女一定的离婚自 *** ,承认和离,并保护她们在特定情况下离婚的权益。
〖壹〗、出嫁仍有被休时:女性的财产权一般与同居者相连,主要是拥有家庭财产的使用权而没有财产的处理权和所有权,同样也就没有了继承权。
〖贰〗、首先,在室女,即未嫁女,她们在宋代法律中有一定程度的财产继承权。例如,《宋刑统》规定,在分田宅及财物时,兄弟均分,而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但未婚女性可继承的财产主要是男性的聘财,虽然只是未婚男性聘财的一半,但这表明女性在财产继承方面有一定的权利。
〖叁〗、女性缺乏继承权:在古代社会,大多数女性没有继承权,不论是财产继承权还是爵位和功勋的继承权。在丈夫去世后,妻子虽然是第三顺位继承人,但通常能分到的财产很少,孩子和父母的继承顺位排在妻子前面。
〖肆〗、在先秦时期,女性甚至没有财产继承权,家中出现变故时,妻子或女儿无法获得财产。汉朝时期,妻子的财产继承顺位较为靠后,且能继承的财产数量有限。直到唐代,朝廷才出台了更加有利女性的财产继承权法案,父母的财产可以等份分给儿子和女儿,妻子的继承权也有所提高。
〖伍〗、这个财产纠纷案的判决告诉我们,宋代的女性是有财产权的。一般来说,未婚的女孩子,她的财产权是以嫁妆的形式出现的。未嫁女获得一份嫁妆,作为她从娘家继承的财产,是宋朝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陆〗、在古代女性就是男性的附属品,大多数女性都是没有继承权的,不论是财产继承权还是爵位和功勋的继承权。在古代的大部分朝代,如果丈夫去世了,孩子和父母的继承顺位是排在妻子前面的,并且在同一顺位中的男性要比同一顺位中的女性能够继承的财产多很多。
在我国古代社会,离婚制度复杂多样,主要分为出妻、义绝、和离以及呈诉离婚四种形式。其中,出妻是主要离婚方式,男子可以根据“七出”理由强制休妻。所谓“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等七种情况。这些理由看似严苛,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女性即使未犯任何过错,也因公婆不满意而被迫离开家庭。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第一,出妻制度。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
古代离婚后,孩子都是夫家的,但这个妻子连小女儿都要带走,王八郎强烈反对,但妻子的理由更充分:王八郎没有做爸爸的资格,整天与妓女鬼混,如果让他带孩子,对孩子成长不利,甚至无家可归,沦落为孤儿。最后,深明事理的县太爷将小孩也判给了妻子。宋代这个离婚事例很“现代”,离婚后财产夫妻各半。
“无子”:主要是指妻子不能生育,无法传宗接代(古代普遍认为无后的主要责任在于妻子),在倡导“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代,这条同样极为重要。 “淫”:主要是指妻子与丈夫以外的男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这点就不用多说了。
在古代社会,休妻后女性面临的境况往往极为不利。按照传统观念和法律制度,被休的女性通常无法分割丈夫的财产。这一规则基于男性对家庭和资源的绝对掌控,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因此她们的权益常常得不到保障。
唐时男女婚姻地位相较其他历史时期要平等得多,离婚不再只是由男方主导,女人同样也可以以法律形式来提出离婚,当然,闹到不可开交的时候还可以选择“义绝”。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的妇女是拥有继承权的,她们可以从娘家继承一部分财产,而且陪嫁在法律上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与男方家庭毫无关系。
〖壹〗、即便在婚姻中,女性的嫁妆被视为丈夫的财产,即便夫妻离婚或丈夫休妻,这些嫁妆也不归女性所有。在古代,嫁妆通常由女方家庭在女儿出嫁时提供,用以帮助新婚夫妇开始新生活。然而,当婚姻关系破裂时,这些嫁妆往往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即使它们原本属于女方家庭。
〖贰〗、嫁妆不算家庭共同财产,不存在返还。如果休妻之后,女方可以带走所有嫁妆,因为古代的嫁妆是有详细记录,甚至在官府备案的。如果男方侵占女方嫁妆,女方可以依律告上官府。其余家庭财产女方无处置权,不另 进行分割。PS:如果女方身故,其嫁妆由其子女继承。
〖叁〗、宋代,感情不好和离,可以协商,一般是可以拿回嫁妆的。如(宋)洪迈:《夷坚志》丙志卷十四《王八郎》:唐州比阳有一富人王八郎与一娼妓纠缠不清,回家就给妻子脸色看,其妻就告至衙门,希望离婚,依照官府的判决,以宠妾灭妻为依据,她成功解除了婚姻,拿回了自己的随嫁资产。
〖肆〗、不过,也有的朝代规定,离婚后妻子不能带走一点财产,连嫁妆也不能拿走,元典章就有这么一条,“不许似前搬取随身。”如果因女人原因,离婚改嫁的,可能连嫁妆也别想走,如现代女性一般移情别恋了,甚至要给前夫以经济赔偿。对于平分夫妻财产,在古代也有特例。
〖伍〗、女子通常会使用嫁妆来补贴家用,支持丈夫的学业或商业活动,养育子女,有时甚至会用嫁妆为丈夫纳妾,以提升自己的地位。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嫁妆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发生夫妻一方去世或婚姻破裂(如休妻或和离)的情况,嫁妆的分配就会变得复杂。
〖陆〗、女子通常用嫁妆来补贴家用(小家庭),资助丈夫读书或经商,养育并传承给孩子,也有特别“贤惠的”还用自己的嫁妆给丈夫纳妾(如王氏纳卫氏给盛紘作妾),以提高自己的地位。
〖壹〗、在古代男人休妻孩子是归男方抚养,古人对这方面是非常严格的,一般不能随意休妻的,一但休妻孩子必须归男方。
〖贰〗、在古代休息或者是离婚了,女人是不可以要孩子的,因为在古代思想比较封建,离婚了,孩子都归丈夫。人没有地位。
〖叁〗、休妻虽是夫妻关系的破裂,在很大程度上却是父子关系的反映,例如“七出”里的“不顺父母”、“无子”都体现出父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为协调夫妻关系,就必须要调整夫妻关系来与之相适应。休妻是维护男性利益的需要,是对女性的残酷压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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